四川省地理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四川省地理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
第二条 本学会的性质是四川省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及广大中学从事地理教学的相关单位和地理工作者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的意愿,具有法人资格、非营利性、全省行业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德,充分发挥
社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竭诚为会员提供服务,努力促进地理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为社会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挂靠单位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成都山地灾害与环境研究所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中国地理学会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位于成都山地所二号楼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主要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支持会员开展国内外地理学科和相关学科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本学科繁荣发展,为国民经济服务;
(二)宣传普及地理科学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开展群众性和青少年科技活动,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
(三)组织开展对国家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涉及地理学科及相关学科范围内的重大问题进行研讨并提出政策建议;
(四)组织进行涉及地理学科及相关学科范围内的科学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接受委托进行涉及地理学科及相关学科范围内的科技项目论证、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评定;
(五)开展对会员和地理科技工作者涉及地理学科及相关学科范围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教育战线、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七)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维护地理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八)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和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学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 在本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成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1、单位(团体)会员:隶属四川且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从事地学、地理学科研、教学等的单位和团体,支持本会的工作,参加本会的活动,可申请批准为单位(团体)会员。
2、个人会员:凡四川公民且本人从事地学、地理学研究、地理教学工作,或与本学会专业有关的实际工作者,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的,均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本人入会申请书;
(二) 报送本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三) 发给会员证或入会通知书,即为本学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学会工作有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学会举办的学术活动和取得有关学术资料;
(四)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积极支持和参加本学会的有关活动;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10元/年);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本学会秘书处有权奉劝其退会。自行或奉劝退会均以书面正式通知,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本学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由上届理事、下届理事的理事候选人、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本届会员代表组成,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学会的重要活动计划;
(九)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最高年龄原则上(届满时)不超过70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届满时)不超过65岁,秘书长为兼职时,应设专职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任职年龄同上;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工作作风民主。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整理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单位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理事长、秘书长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有届内免除不作为、不履行义务的理事、常务理事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展开工作,提名副秘书长及其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经所在会员单位推荐,理事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有下列权利:
(一)有对学会领导机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选举与被选举权;
(二)按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规定,参与学会重大事项的决策。
理事有下列义务:
(一)按时出席理事会,如确有原因不能出席的应派代表出席;
(二)积极参加学会的活动,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三)按学会规定,交纳理事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监事在单位会员、本学会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本学会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 检查本学会财务和会计材料,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 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五)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学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下设若干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接受学会的监督、领导,制定明确的活动计划,在挂靠单位的支持下,依照本会章程积极开展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部门和挂靠单位补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会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聘请有关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主管,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由挂靠单位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结算期间,不开展结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上。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挂靠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年10月28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